新華社北京10月20日電(高蕾、許文嫣)民政部、財政部近日印發通知,對組織開展中央財政支持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工作進行了具體部署,中央財政專門為此下達了相關預算資金。這是記者20日從民政部舉行的2023年第三季度例行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的。
民政部養老服務司副司長李邦華在發布會上介紹,中央財政支持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主要形式是通過中央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渠道安排資金,對入住養老機構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給予救助,并對收住養老機構結合績效考核結果予以適當補助。
通知明確,救助對象暫定為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且經評估為完全失能等級并自愿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救助額度為各地結合轄區養老機構基本服務成本確定養老機構收住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費標準,原則上不得高于當地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及全護理照料標準的總和。
此外,通知還明確了“預評估、先入住、后救助”工作流程。有入住養老機構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據自身情況向當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進行老年人能力評估。民政部門根據《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國家標準組織評估。經評估確定為完全失能等級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養老機構滿30日后,持養老服務協議和有效繳費憑證,向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救助。
“目前,中央補助資金已經下撥到各地。民政部、財政部也對各地進行了工作部署,各地正在結合實際,緊鑼密鼓地研究制定本地區的實施措施。”李邦華說。
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組織開展中央財政支持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工作的通知
民發〔2023〕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加快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探索構建可持續、可推廣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長期照護服務模式和保障機制,民政部、財政部決定于2023年起組織開展中央財政支持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為依托,堅持兜底線、保基本,發揮中央財政資金引導激勵作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創新體制機制,加強政策和資源銜接整合,提升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滿足有意愿入住養老機構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需求,明顯減輕其家庭照護壓力,切實增強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內容
中央財政支持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主要通過中央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渠道安排資金,對入住養老機構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給予救助,并對收住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的養老機構結合績效考核結果予以適當補助。
(一)救助對象。救助對象暫定為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且經評估為完全失能等級并自愿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后續如果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需對救助對象范圍進行適當調整,將另行通知。
(二)救助額度。各地要結合轄區養老機構基本服務成本確定養老機構收住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費標準,原則上不得高于當地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及全護理照料標準的總和。
每名符合條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額度為入住養老機構實際收費標準扣除老年人已獲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殘疾人兩項補貼等行政給付后的差額。長期護理保險試點地區參保人員已經通過基金支付基本護理服務費用的,不納入救助范圍。
(三)工作流程。有入住養老機構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據自身情況向當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進行老年人能力評估。民政部門應當根據《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GB/T 42195-2022),依法組織開展評估。經評估確定為完全失能等級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養老機構滿30日后,持養老服務協議和有效繳費憑證,向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救助。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對象實際入住養老機構及其收費標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殘疾人兩項補貼等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決定,同時確定救助金額。救助金從申請對象入住養老機構當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賬戶。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決定,同時書面告知理由。
救助對象經濟、身體狀況發生變化可能導致不再符合救助條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額調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及時告知縣級民政部門。養老機構發現救助對象存在上述情況且未主動告知民政部門的,應當及時向縣級民政部門書面報告。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確認救助對象經濟、身體變化情況,根據最新審核情況及時停發救助或者調整救助金額。
(四)機構管理。收住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的養老機構,應滿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務條件。各地民政部門要主動公示本地區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相關信息,協助有意愿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選擇適宜的養老機構。縣級民政部門要定期對收住經濟困難完全失能老年人的養老機構進行績效考核,考核指標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對象人數、救助對象滿意度等。各地可結合績效考核結果對養老機構發放績效補助,績效補助總額不得超過當地向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實際發放基本養老服務救助金總額的30%。
三、資金分配
(一)分配方法。中央財政在分配該項救助資金時,采取因素法分配,2023年主要考慮需求因素和財力因素,2024年起增加考慮績效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慮各地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數量,財力因素主要考慮各地財政困難程度。
(二)績效考核。財政部會同民政部對救助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并定期組織開展績效考核評價。對工作效果明顯、救助對象滿意度高、制度機制建設成果突出、社會反響較好的省份,將在下一年度救助資金分配時予以適當激勵;對工作進展較慢、救助對象反映問題較多、資金使用效率不高、評價指標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存在問題的省份,將酌情扣減下一年度救助資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工作指導。省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履行牽頭責任,因地制宜統籌制定救助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辦法,細化業務流程、權責事項和工作規范,建立對相關養老機構的激勵約束機制。省級民政部門每年要按照一定比例對縣級民政部門開展的救助對象審核認定工作以及養老機構服務質量等進行隨機抽查。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社會救助和養老服務業務協同、數據共享和政策銜接,有序推進服務類社會救助發展,其中,養老服務職能部門負責救助對象審核認定,指導養老機構提供相關服務,配合財政部門開展資金分配、支付和監管等工作;社會救助職能部門協助做好救助對象資格審核認定工作。
(二)嚴格資金監管。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納入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統一監管。省級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對救助資金實施目標、支持對象、資金使用、信息公開等開展全流程監管和績效評價,定期開展檢查,確保資金管理規范和使用高效。地方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資金安全,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審批程序的規范性、支付的合規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額支付。對獲得救助的困難失能老年人,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一定范圍內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并按規定建立中央財政支持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工作問題舉報獎勵機制,加強社會監督。對發生“套補騙補”、虛報錯報考核指標數據、違反財政資金使用相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情況的,依照《中央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對相關當事人騙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對養老機構與老年人惡意串通騙取救助資金的,依法追究責任。對地方管理不嚴,發生“套補騙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將在全國范圍內通報批評,并加倍扣減中央補助資金。
(三)做好服務保障。各地民政部門要依托全國社會救助管理系統和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地方養老信息系統或養老服務綜合平臺共享數據、整合資源,加強協同、賦能基層,開展委托代辦、線上申請審核等便民服務,實現數據賦能便利化、供需對接精準化、服務監管智慧化。接收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入住的養老機構要符合《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強制性標準要求,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統一服務標準和規范,改善照護服務條件,不得對收住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飯、分區硬隔離等做法區別對待,不得影響現有集中供養特困人員服務水平和質量。養老機構需將救助對象入住和服務情況于入住后15日內錄入全國養老服務信息系統,民政部門將利用信息化手段對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和效果開展跟蹤監測。
各地民政和財政部門要主動做好政策宣傳,準確解讀政策,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引導慈善組織、志愿者、行業組織等參與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工作,對在工作推進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要及時上報。民政部、財政部將適時組織抽查和評估工作,并根據實際調整完善政策措施。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與中央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項目周期一致。
民政部
財政部
2023年10月10日